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2月24日讯(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屈剑林)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今天,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省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对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对于企业类型认定,由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后直接办理,无须审批。统计部门一时无法划分清楚的,暂按中小微型企业对待,待确认后再据实调整。
对于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意见》明确,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意见》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相关链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责编:陈彬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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